(2017)鄂06民终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周喜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喜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徐清霞,张小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喜益,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大西街*号。负责人:刘军,该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清霞,女,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刚,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系徐清霞丈夫。上诉人周喜益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徐清霞、张小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3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喜益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喜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有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上诉人周有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佼莉审判员 尹波涛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宇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