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爱君与赵某某、赵学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君,赵某某,赵学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377号原告:王爱君,女,汉族,1955年出生,住侯马市。被告:赵某某,男,2001年出生,住侯马市。法定代理人:赵学会(系赵某某父亲),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侯马市。被告:赵学会,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侯马市。原告王爱君诉被告赵某某、赵学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晋1081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爱君不服该判决,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晋10民终1752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我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爱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君撤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原告王爱君负担。审 判 长 马 敏审 判 员 裴亚荣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小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