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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罗成科与巴中市新百花石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成科,巴中市新百花石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832号申请执行人罗成科,男,生于1960年2月,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梁永镇。被执行人巴中市新百花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公司。负责人苟海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成科与被执行人巴中市新百花石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巴中市新百花石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公司已全部履行(2016)川1902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