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曹旭、路月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旭,路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4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曹旭,男,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潞华办事处侯家庄生活区。被执行人:路月忠,男,196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成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旭与被执行人路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有为人民陪审员 郭亮亮人民陪审员 王红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