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17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龙成与魏源、隆昌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669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成,魏源,隆昌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17民初1669号原告:龙成,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映辉,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魏源,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告:隆昌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成渝北路60号。负责人:曾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靖华,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西昌市佑君镇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西路86号1-1-4、2-1-2、3-1、4-1。负责人:王家栋,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红,女,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龙成与被告魏源、隆昌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龙成于2017年6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成撤诉。本案诉讼费141元,由原告龙成负担。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