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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2民特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春英申请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72民特41号申请人:王春英,女,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镇下窨子村。申请人王春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春英称,2016年10月8日,张连伟在“鲁荣渔51971号”船工作,船舶发生沉船事故,张连伟随船沉没,大连市海上搜救中心多次搜救无果,已无生还可能。故王春英向本院申请宣告张连伟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连伟,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镇下窨子村,系王春英之子,原系“鲁荣渔51971号”船船员。张连伟于2012年10月10日与颜冬梅离婚。2016年10月8日,张连伟随“鲁荣渔51971号”船出海,7时许,该船在北纬38°32′、东经121°30′海域发生沉船事故,张连伟失踪,经搜寻无果。大连市海上搜救中心2017年2月7日出具《关于渔船“鲁荣渔51971”的搜救说明》,证明张连伟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王春英申请宣告张连伟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连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连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张连伟自失踪之日至今没有音讯,虽经多方查找和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确认其已无生还可能,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王春英作为张连伟的母亲,现申请宣告张连伟死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连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