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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永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永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862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委托代理人徐福明,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利。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诉状中写明的被告地址进行送达,未果,经查,原告无法确定其已经提供的被告的基本信息,亦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个人基本信息、详细住址或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明确的个人基本信息、有效的住址及联系方式,该起诉不符合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馨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