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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执5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陈永芬申请执行徐小贤、张德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芬,张德群,徐小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5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永芬,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张德群,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徐小贤,男,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03民初字5181号民事调解,受理执行陈永芬申请执行徐小贤、张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小贤、张德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30元,执行费17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对二人名下权证号201110156房产一套予以查封(轮候),张德群主动向法院打款3万元,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过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昊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闻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