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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4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贾某与翁牛特旗海拉苏水管局、内蒙古中正瑞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翁牛特旗海拉苏水管局,内蒙古中正瑞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451号原告:贾某,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翁牛特旗海拉苏水管局,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海拉苏镇。法定代表人:郭某,系局长。被告:内蒙古中正瑞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瑞和瑞和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格日僧苏木。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董事长。原告贾某诉被告翁牛特旗海拉苏镇水管局、中正瑞和工程建设公司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