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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泰山地质勘查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泰山地质勘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82号,董书宁被执行人:山东泰山地质勘查公司,泰安市长城路48号煤田地质局大楼,李振峰。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山地质勘查公司技术服务合同一案,于2016年11月9日以山东省泰安仲裁委员会(2016)泰仲裁字第274号裁决结案,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于3月7日送达执行手续,于4月6日经做工作被执行人交款842350元,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领取过付款831436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0914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2016)泰仲裁字第274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仲裁委员会(2016)泰仲裁字第274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耿立斌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