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731号原告:王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原告:王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陈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金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帅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