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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庞廷君、贾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廷君,贾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241号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涿鹿县。被执行人庞廷君,男,196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贾秀,男,195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庞廷君、贾秀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案款399659.23元,逾期利息另行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7294元,执行费589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99659.23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本案立案之前有其它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玉刚代理审判员  郝艳辉人民陪审员  白金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巍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