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5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440号原告:曹某某,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尚义县。被告:薛某某,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义县。曹某某与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树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边 晓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