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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5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440号原告:曹某某,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尚义县。被告:薛某某,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义县。曹某某与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树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边      晓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