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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4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崔某与北京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北京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回龙观镇回龙观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540号原告:崔某,男,2010年5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理人:陈某(原告崔某之母),女,1978年5月11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土南店。法定代表人:张学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泉,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晶,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市回龙观镇回龙观村村民委员会,住回龙观村。法定代表人:张桂芝,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春辉,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人民政府,住回龙观镇。法定代表人:雷涛,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飞,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某、北京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回龙观镇回龙观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崔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陈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闫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