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邹利军、袁意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利军,袁意莲,鄢鹤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188号申请执行人邹利军,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住九江市,被执行人袁意莲,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鄢鹤翔,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邹利军申请袁意莲、鄢鹤翔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浔民一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袁意莲、鄢鹤翔应支付申请人邹利军案款448100.0元,承担执行费6621.5元。现因被执行人袁意莲;鄢鹤翔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1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书记员 琚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