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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强富、杨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强富,杨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32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西城区迎宾大道,注册号52230000008599。法定代表人:尤昌文,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强富,男,1983年9月20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杨小林,女,1984年10月12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强富、杨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龙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8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强富、杨小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诉讼费223元,合计20223元。因被执行人王强富、杨小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强富、杨小林发出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查明被执行人王强富、杨小林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欠款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付 军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学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