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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林、陈良兵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林,陈良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0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林,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良兵,男,汉族,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再审申请人陈林因与被申请人陈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民终2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林申请再审称,由于其无法根据与陈良兵签订的《退伙协议》行使权利,故才将该退伙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烧掉。但该协议第五条约定,其支付陈良兵9万元的投资款应当与陈林的经营情况相关,由于陈良兵的阻扰,其无法对盐津兴和石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生产和经营。故,在陈林生产、经营没有产生收益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其承担9万元的投资款的责任,显失公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审判决陈林支付陈良兵9万元投资款是否正确的问题。2015年5月19日,陈林和陈良兵在签订的《退伙协议》中约定“……四、陈良兵玖万元的投资款,陈林承诺在2016年元月30日前付给陈良兵。五、无论乙方生产经营状况如何,乙方都应付给甲方以上款项。”根据该协议的约定,陈林无论生产经营如何,都应当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给陈良兵9万元的投资款,即本案的给付并未附带其他条件。故,本案二审判决陈林向陈良兵支付投资款9万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陈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杰审判员  黄丹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