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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宏升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宏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631号罪犯杜宏升,别名杜宏宇,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4)昌刑重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宏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2月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杜宏升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宏升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杜宏升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宏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宏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