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赤会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赤会,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111号原告:王赤会,男,汉族,1965年2月21日出生,住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明,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A座26整层。负责人:石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悦闻,男,汉族,1983年8月10日出生,住青岛市四方区,系公司员工。原告王赤会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6日,原告王赤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赤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赤会负担。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冰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