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5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嘉嘉鑫酒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嘉嘉鑫酒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5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嘉嘉鑫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17号1-303。法定代表人:赵亮,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造纸五厂西侧(顺义百货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彭纪肥,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大街193号。负责人:彭纪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嘉嘉鑫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5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忠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