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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6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田亮肖像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田亮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6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31号101室。法定代表人:罗智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亮,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亮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2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胡 瑜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沙君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