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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杨彩霞与王家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彩霞,王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81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杨彩霞,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执行人:王家林,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申请执行人杨彩霞与被执行人王家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81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土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彩霞因与被执行人王家林达成和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81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晶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