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攀枝花文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凤之麟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文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凤之麟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369号原告:攀枝花文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董文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东,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610658348。被告:攀枝花凤之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赵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娟,女,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该公司董事。被告: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文素。原告攀枝花文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凤之麟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攀枝花文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攀枝花文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880元,减半收取计114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740元由攀枝花文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 元人民陪审员 钟翠英人民陪审员 艾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