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二小南侧的房屋一套(靖边房权证张畔字第01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4执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宝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