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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袁才明与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才明,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052号原告:袁才明,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路98号4幢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1236J。法定代表人:蒋志国。原告袁才明与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才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才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袁才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才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缴纳5元,由原告袁才明负担。审判员  秦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