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袁才明与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才明,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052号原告:袁才明,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路98号4幢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1236J。法定代表人:蒋志国。原告袁才明与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才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才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袁才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才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缴纳5元,由原告袁才明负担。审判员 秦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