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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容与被告运城市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容,运城市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523号原告:陈容,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其,新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运城市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苗利,运城市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陈容与被告运城市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陈容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容撤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陈容负担。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慧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