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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文娟、苗维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娟,苗维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152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娟。被执行人:苗维雅。申请执行人张文娟与被执行人苗维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辰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程庆九审 判 员  康柏林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