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国卿、侯鹏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卿,侯鹏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谢国卿,男性,1964年9月8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侯鹏阁,男性,1989年11月4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谢国卿与侯鹏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郭树清审判员 郭玉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