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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国卿、侯鹏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卿,侯鹏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谢国卿,男性,1964年9月8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侯鹏阁,男性,1989年11月4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谢国卿与侯鹏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郭树清审判员  郭玉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