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与蓬溪嘉华门业有限公司、蓬溪全鑫印务有限公司、蓬溪县众兴门业配件有限公司、胡端、胡林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蓬溪嘉华门业有限公司,蓬溪全鑫印务有限公司,蓬溪县众兴门业配件有限公司,胡端,胡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赤城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7583728-7。负责人:梁晓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旭,男,生于1982年1月27日,该支行员工,住四川省。被执行人:蓬溪嘉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上游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275389-2。法定代表人:胡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蓬溪全鑫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575090-X。法定代表人:蒋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蓬溪县众兴门业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上游工业园德才路。组织机构代码:69917792-5。法定代表人:吕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端,男,生于1969年2月27日,浙江省永康市人。被执行人:胡林燕(系胡端之妻),女,生于1970年7月26日,住址同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申请执行蓬溪嘉华门业有限公司、蓬溪全鑫印务有限公司、蓬溪县众兴门业配件有限公司、胡端、胡林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我院正在对蓬溪嘉华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厂房进行评估拍卖,除此之外,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