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7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赵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赵某,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包头市东河区,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本院在执行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与赵某罚金一案中,依照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包九原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0000元。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某于2017年9月1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额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赵某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向明审判员 王建国审判员 孙云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锦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