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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3行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翟青杨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翟青杨,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沪西高校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李元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3行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翟青杨,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沪西高校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芙蓉江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刘军。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XXX号。法定代表人何明。委托代理人魏敏。原审第三人李元香,女,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再审申请人翟青杨因诉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沪西高校派出所对第三人李元香行政处罚决定及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6)沪7101行初6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庭审中,翟青杨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未缴纳),由翟青杨负担。再审申请人翟青杨申请再审称,其在一审中退庭时间为合议庭休庭之后,法庭宣读判决的最后一分钟,该在笔录上签字时。原审裁定认定系中途退庭,实属牵强。原审无视再审申请人收到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为复印件而非加盖公章的原件,就认定诉讼已过时效,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权。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再审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提交意见称,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在原审法院开庭审理,翟青杨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审法院据此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请求驳回翟青杨再审请求,维持原裁定。再审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沪西高校派出所提交书面意见与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一致。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下午2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翟青杨诉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沪西高校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及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庭审过程中,合议庭经休庭评议后,宣布继续开庭,当合议庭在告知当事人经评议认定的事实,认为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但尚未宣告裁判结果时,再审申请人未经法庭许可,突然中途退庭并离开法院。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依照人民法院的传票传唤到庭参加庭审,应当遵从法庭的指挥开展诉讼活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翟青杨作为原审案件原告,到原审法院参加开庭审理的诉讼活动,其在法庭尚未宣告裁判结果、庭审活动并未结束的情形下,因对合议庭经评议认定的事实不满,即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原审法院据此对再审申请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行为,裁定按照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对原审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等有异议的,本可在收到原审法院的一审裁判文书后,依法提起上诉寻求监督救济。但再审申请人却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该行为表明其已采取藐视法庭的方式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益的请求,依法其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翟青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志勤审 判 员  陈瑜庭代理审判员  高 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