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长学、郑连英与、黄庆耀、吴希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长学,郑连英,黄庆耀,吴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448号申请执行人:郭长学,男,1957年9月9日出生,现住大连市。申请执行人:郑连英,女,1960年6月28日出生,现住大连市。被执行人:黄庆耀,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吴希荣,女,1963年6月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长学、郑连英与被执行人黄庆耀、吴希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庆耀、吴希荣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于2017年3月2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吴希荣在某银行的存款13200元并对其账户进行了续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