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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5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北京体创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好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最美未来(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体创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最美未来(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好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5710号原告:北京体创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18号中区服务楼303室。法定代表人:李建明,总经理。被告:最美未来(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大街37号12号楼407室。法定代表人:马春美,执行董事。被告:北京好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6号院5号楼6层655。法定代表人:何华立,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体创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最美未来(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好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体创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体创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体创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体创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翡代理审判员  张娜人民陪审员  刘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