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民终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蒋军与余利平、余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军,余利平,余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民终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军,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利平,女,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拉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玛,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拥,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惠平,女,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洪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玛,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拥,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军因与被上诉人余利平、余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9日向上诉人邮寄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经本院多次催缴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仍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央 宗审判员 张 灵 娟审判员 尼玛卓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桑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