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200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外青公路4925号D-493,组织机构代码72949337-2。法定代表人:邹军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锡勤,女,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滁州市人,大学文化,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凤门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73302788-4。法定代表人:王从兆,该公司董事长。关于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75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现被执行人的法人下落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