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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易通鑫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登荣沙发床俱厂,张家口市融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世贵,刘发梅,赵天伟,赵天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岸上清城**号。法定代表人:李绍忠,主任。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口里东窑子村创业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赵天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易通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创业路2条街8号。法定代表人:赵天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登荣沙发床俱厂,住所地张家口宣化滨河路**号院。法定代表人:赵世贵,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张家口市融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41-4号底商。法定代表人:赵世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世贵,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县。被执行人:刘发梅,女,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县。被执行人:赵天伟,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赵天清,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16)张二证执字第15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且标的额巨大,现已集中中院统一协调处理,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平审判员  袁修军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伟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