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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8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算盘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莱克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崔爱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金算盘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莱克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崔爱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民初8766号原告:天津市金算盘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路义江道36号增8号。法定代表人:雷若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强,男,该公司经理。被告:天津莱克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辰纬路1号(辰盛创业园C座111-1)。法定代表人:崔爱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曼,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爱英,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莱克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曼,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金算盘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算盘公司)与被告天津莱克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公司)、崔爱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2017年1月11日、2017年4月12日开庭时,原告金算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若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强、被告莱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爱英、被告崔爱英到庭参加诉讼,在2017年4月25日开庭时,原告金算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若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强、被告莱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曼、被告崔爱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算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崔爱英返还原告木质办公桌8个、木质椅子8个、木质老板桌1个、木质老板椅1个、铁质五节柜1个、布艺三人沙发1个、铁质保险柜1个、台式电脑5台、打印机2台、复印机1台、电动车1辆、神州浩天财务软件光盘1个。事实和理由:被告崔爱英曾是原告金算盘公司职工,在2010年7月1日-2015年12月18日期间负责原告的会计主管工作。崔爱英在2015年12月18日自己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公章、法人章在崔爱英手里。2015年下半年,因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经常不在公司,被告崔爱英私自拿走原告所有的办公家具、保险柜1个、电脑5台、打印机2台、复印机1台、电动车1辆、神州浩天财务软件1套,用于在2016年1月5日注册成立被告天津莱克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崔爱英为被告天津莱克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且系法定代表人。原告发现后多次找二被告索要,二被告拒不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莱克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崔爱英曾是原告职工,负责会计主管工作。原告与被告崔爱英于2015年12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崔爱英在2015年12月18日给原告法定代表人打电话辞职,因为平时见不到原告法定代表人,辞职手续是社保给办的,不是崔爱英自己办理的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主张返还的上述物品不在被告崔爱英处,2010年7月1日-2015年12月18日期间是有一部分物品包括木质办公桌8个、木质椅子8个、铁质五节柜1个、铁质保险柜1个、台式电脑5台、打印机2台、复印机1台、电动车1辆属于崔爱英主管的这个部门使用,另外,有神州浩天财务软件光盘1个,不仅是崔爱英主管的部门使用还有其他部门使用,所以神州浩天财务软件光盘1个不在被告崔爱英手里。电动车是崔爱英主管的部门使用,是旧车,骑了7、8年,在新大路地点办公时就已经丢失了,是谁弄丢的不清楚,当时没有报警,电动车丢失后,给雷若寒打过电话,雷若寒讲丢就丢了,以后再买个二手旧车。崔爱英主管的这个部门当时坐落在天津市××号,后来在2015年下半年因金算盘公司对外有欠账,且该公司租的房屋到期了,崔爱英提出要换该公司地点,经过雷若寒同意,在2015年10月就把该公司搬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上房管局附近的××公寓,此时上述的木质办公桌8个、木质椅子8个、铁质五节柜1个、铁质保险柜1个、台式电脑5台、打印机2台、复印机1台都在××公寓办公地点了。在××公寓办公时,有向公司要债的人抢走了非原告主张的一部分东西。在2015年12月崔爱英把金算盘公司和木质办公桌8个、木质椅子8个、铁质五节柜1个、铁质保险柜1个、台式电脑5台、打印机2台、复印机1台搬到了天津市北辰区××××有限公司院内。雷若寒与天津市北辰区××××有限公司负责人施某是同学,这是经雷若寒同意搬的。崔爱英辩称,与莱克公司答辩意见一致。原告金算盘公司提供如下证据:证一、原告与崔爱英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证明被告崔爱英曾经是原告单位职工,是会计岗位主管)。证二、解除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复印件(证明崔爱英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黄某不是原告办理的解除合同手续,公章都在崔爱英处,是崔爱英自己办理的手续)。证三、天津市金算盘财务咨询公司危化市场部门办公用品清单复印件(证明原告单位的办公用品是原告所有,被告无权处置)。证四、原告法定代表人雷若寒和崔爱英的微信记录复印件(证明崔爱英侵占原告公司的财产,包括无形的资产)。证五、彭某出具的说明和彭某证人证言(在开庭时彭某出庭作证,证明原告主张的办公设备都在被告处)。证六、报销凭单、收条、收据(复印件,共6页,证明原告购买物品的价值)。证七、莱克公司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证明崔爱英是被告莱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爱英成立莱克公司也在使用原告主张的上述物品)。被告莱克公司未提供证据。被告崔爱英未提供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中,证一无异议,证二有异议,提出章不在崔爱英这里,也不是崔爱英盖的章。证三有异议,物品不在崔爱英这里,价值崔爱英也无法估量。证四真实性无异议,是发过微信但说明不了什么问题。证五有异议,不是崔爱英私自解除的劳动合同,真实性不认可。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金算盘公司与被告崔爱英曾系劳动合同关系,该劳动合同关系于2015年12月18日解除。雷若寒系原告金算盘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莱克公司营业期限起始日期为2016年1月5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崔爱英。被告崔爱英认可于2015年12月将原告金算盘公司所有的木质办公桌8个、木质椅子8个、铁质五节柜1个、铁质保险柜1个、台式电脑5台、打印机2台、复印机1台搬到天津市北辰区××××有限公司院内。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崔爱英认可于2015年12月将原告金算盘公司所有的木质办公桌8个、木质椅子8个、铁质五节柜1个、铁质保险柜1个、台式电脑5台、打印机2台、复印机1台搬到天津市北辰区××××有限公司院内,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办理了上述物品交接手续。被告崔爱英并非上述物品所有人,无权对该物品进行处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崔爱英返还上述物品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如被告崔爱英不能返还上述物品,被告崔爱英应给付原告上述物品的折价赔偿款,具体折价赔偿款的数额,考虑到上述物品购买时间和使用时间较长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以3000元为宜。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崔爱英返还的木质老板桌1个、木质老板椅1个、布艺三人沙发1个、电动车1辆、神州浩天财务软件光盘1个,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物品在被告崔爱英处,故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崔爱英返还原告天津市金算盘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木质办公桌8个、木质椅子8个、铁质五节柜1个、铁质保险柜1个、台式电脑5台、打印机2台、复印机1台,如被告崔爱英不能返还上述物品,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金算盘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物品折价赔偿款3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元,由原告天津市金算盘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34元,由被告崔爱英负担3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晗审 判 员  常春丽人民陪审员  刘慈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金改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