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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郑金坤、高锋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坤,高锋山,陈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郑金坤,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高锋山,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陈玉红,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金坤与被执行人高锋山、陈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民初543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锋山、陈玉红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72.4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除另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高锋山所有的房产一处,另案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高锋山的金融存款,及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外(未扣押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民初54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炜执行员 张荣鑫执行员 阮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