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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丽娟与邓体利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娟,邓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丽娟,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免渡河镇社区工作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免渡河镇免林公路新开道**号。被执行人:邓体利,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免渡河镇免林公路新开道**号。刘丽娟诉邓体利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丽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牙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600元/每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邓体利有存款。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对邓体利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刘丽娟对此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