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卢德华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德华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69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德华,男,194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2017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3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德华犯抢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卢德华骑电动自行车到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源胜工艺街33档,趁被害人麻某1不备之机,伸手抢夺摆在档口内的玉石手镯5只,得手后即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次日被害人卢德华将上述抢得手镯的其中3只销赃给黎某某,得赃款人民币400元。2017年4月6日,被告人卢德华被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本市荔湾区芳村接龙里一巷20号102房查获抢夺所得的玉石手镯2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7000元)及电动自行车1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德华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卢德华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罚。被告人卢德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卢德华家属卢某波赔偿被害人麻某2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麻某2对被告人卢德华表示谅解。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德华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德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德华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追缴被告人卢德华的违法所得400元。三、缴获的作案工具电动自行车一辆,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慧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云欣欣林泳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