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与管会晴、巴方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管会晴,巴方志,范保安,王善华,左丽芳,王晓鸣,张春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861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地址:濮阳县红旗路东段红旗小区13-1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792125549。负责人:李社刚,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德伟、曹鑫,均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管会晴,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无业。被告:巴方志,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工作单位:濮阳县环境保护局。被告:范保安,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工作单位:濮阳县环境保护局。被告:王善华,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左丽芳,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王晓鸣,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春玲,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工作单位:中原银行濮阳分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与被告管会晴、巴方志、范保安、王善华、左丽芳、王晓鸣、张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在送达中,依据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提供的被告王善华、王晓鸣的地址无法向其二人送达,且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新的送达地址,也未申请公告送达。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可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