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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6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蓉、闫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蓉,闫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6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蓉(曾用名徐仁蓉),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莉,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露,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楠,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宝锋,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蓉与被上诉人闫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蓉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上诉人徐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兰审判员 王 婷审判员 李婧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