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何荣与贾海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何荣,贾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李何荣,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贾海义,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何荣与被执行人贾海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执恢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王学道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