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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沧州临港骅瑞管桩商砼有限公司、张月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临港骅瑞管桩商砼有限公司,张月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272号申请人:沧州临港骅瑞管桩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570054131Q。法定代表人:韩青水,董事长。被申请人:张月霜,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申请人沧州临港骅瑞管桩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月霜所有的银行存款及房产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人沧州临港骅瑞管桩商砼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临港骅瑞管桩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月霜所有的位于黄骅市锦绣华城7-2-301室,产权证号为11186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代理审判员  刘顺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庆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