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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束国庆与邵钱富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束国庆,邵钱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827号申请执行人:束国庆,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邵钱富,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执行束国庆与邵钱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束国庆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07民初304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邵钱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邵钱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邵钱富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2017年6月6日,申请人束国庆与被执行人邵钱富在本院执行事务中心达成和解协议:确认被执行人邵钱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束国庆款项人民币61525元,上述款项于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12月7日之间支付完毕;案外人徐某某(系被执行人邵钱富之配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束国庆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表、执行和解协议书、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182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