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3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秀平与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平,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642号原告周秀平,女,住兴城市。委托代理人刘翠,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负责人胡登峰。原告周秀平诉被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周秀平承担。审判长 刘庚伟审判员 于 丹审判员 张浩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