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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3民初2058号原告:赵��,女,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吴某,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原告赵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前被告花言巧语骗取原告的信任,双方迅速闪婚,婚后被告好吃懒做,经常殴打原告,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被告吴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属再婚,双��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产生矛盾。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拒不同意,原告又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根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