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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士东、周永恒等与王现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士东,周永恒,王现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383号原告:周士东,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周永恒,男,199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理人:周秋战,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系原告之父。被告:王现国,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菏泽市。负责人:刘思生,公司经理。原告周士东、周永恒诉被告王现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6日,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士东、周永恒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士东、周永恒负担。审判员  杨松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