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大连友嘉木制品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大连友嘉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2758号申请人:高某某,男,1962年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大连友嘉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经理。执行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11民初10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