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魏红梅与巴中市雄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红梅,巴中市雄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803号申请执行人魏红梅,女,生于1983年7月,住巴中市平昌县驷马镇。被执行人巴中市雄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勃,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红梅与被执行人巴中市雄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巴中市雄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2016)川190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棋 来自: